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雇主低報員工薪資,員工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近日有案例員工檢舉雇主低報員工薪資,但卻發現員工未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所稅,反到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雇主低報員工薪資,員工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好房資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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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來電檢舉,雇主低報員工薪資,涉嫌逃漏稅情事,因屬雇主低報員工薪資涉嫌扣繳申報不實,尚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但員工未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官員指出,雇主給付員工的薪資,為雇主營業費用,雇主低報員工薪資等同少報營業費用,反而應報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將增加。因此,雇主低報員工薪資尚非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
但雇主若是沒有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按扣繳稅款申報及依限填發扣(免)繳憑單,員工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