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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所得漏報 分開罰

#政策 #申報 #所得稅 #成本 #處罰

記者陳慶徽/台北報導

企業申報所得稅時若虛報營業成本,導致短漏課稅所得與未分配盈餘,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可針對課稅所得與未分配盈餘漏報,處以兩種不同的處罰。

經濟日報提供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區A公司連續漏報課稅所得與未分配盈餘,兩項違法遭處罰,卻認為兩者處罰目的相同,應擇一從重處罰即可,隨後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敗訴,主因此兩項為不同項目,若有企業違法,依法需分開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是短漏課稅所得,違反的是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若是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則是會違反同項法規的第102條之2規定,而兩者皆為違法行政法義務,依照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該分別處罰,並不會產生重複處罰的問題。

舉例來說,A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國稅局查獲其取具無進貨事實、銷售額為1,300萬元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此虛列營業成本,導致短漏報課稅所得1,300萬元,國稅局對此除要求補稅221萬元,同時處以176.8萬元的罰鍰。

另方面,同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因相同的事實,經查後被要求補繳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10%、107.9萬元,並處以43.16萬元的罰鍰。

A公司不服,主張國稅局分別依照所得稅法110條與110條之2處罰,兩者處罰目的相同,是否擇一從重處罰即可,由於對此案申請複查未獲變更,隨後依程序分別申請訴願與行政訴訟,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南區國稅局強調,漏報營利事業所得與未分配盈餘是兩種不同的行為,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就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義務,處罰上當然也是分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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