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燕華/花蓮報導
農地種電風吹向花蓮,縣府統計,私人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截至目前超過百件,以農牧用地居多,花蓮縣中南區已有不少農田被太陽能板取代。縣議員張懷文發現,農民以為租地種電「比種田還好賺」,卻不知道可能衍生稅收、農保資格等後遺症,昨呼籲縣府加強把關,不要讓農民被騙了。
張懷文今天在議會質詢時表示,近來綠能業者紛紛找農地「種電」,不少在鄉間辦小型說明會、送小贈品,以每公頃3、40萬元作誘因,農民不了解情況就和業者簽約。她要求農業、環保、觀光等局處,就農地設置太陽光電板相關問題,包括農保資格、稅賦、太陽能光電板處理等問題說明。
花蓮中南區有愈來愈多農地,改「種」太陽能光電板。記者王燕華/攝影

農業處長羅文龍表示,農地設置太陽能光電板時,不能影響到周邊農業環境,且要注意,若農地全數出租,會喪失農保資格,至少要留有一分地,才能保住農民身分;此外,一般農地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可能涉及要繳地價稅、買賣增值稅等,還有承租年限、租約到期後設施如何處置等,農友都要特別留意。
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指出,農地上設置太陽能板,若能維持一定農業使用,仍適用目前停徵的田賦;若不能繼續農業使用,則須改課地價稅,且未來土地移轉時也要繳大筆金額的土地增值稅,都是必須考慮的點。
環保局長饒忠提醒,太陽能板使用15、20年已成廢材,後續處理技術目前在台灣還不是非常成熟,將來要處理的費用相當昂貴,農民與業者簽約時,要注意要求業者收回做合法處理,不然業者離開,處理費恐成農民重擔。
觀光處統計,目前受理申請太陽能板設置案件,地面型共84件,同意興辦9件;屋頂型申請案件39件,核准10件。副處長張志翔說,確實發現部分申請案因業者未說明清楚,致農民不了解,衍生契約糾紛,已要求業者送件時必須附地主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且契約必須經過公證,確保農民了解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