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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身分證 父母配偶不列名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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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孟潔、鄭媁/台北報導
 
律師陳宏奇赴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換發不含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等欄位的身分證被拒,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身分證登載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不符戶籍法授權意旨,妨害人民隱私權,違反比例原則,判戶政事務所應核發不含這些資訊的身分證。
 
內政部昨天表示,無法接受判決,身分證為政府核發重要身分證明,具有高度公信力,若民眾自行選擇欄位,不同版本恐造成資料判讀混淆,嚴重影響公信力,效用無法及於全國,將協助戶政事務所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身分證登載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妨害人民隱私權。內政部表示支持戶所提上訴。記者胡經周/攝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身分證登載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妨害人民隱私權。內政部表示支持戶所提上訴。記者胡經周/攝影

 

 

 

陳宏奇去年1月21日至戶政事務所要求換發不含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別的身分證,但戶所認不符規定。
 
陳主張,依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憲法法庭判決也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他可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身分證上重要隱私資訊,戶政事務所強制他揭露隱私資訊違法且違憲;若他自行遮蔽身分證項目,恐被誤認持有虛偽、變造證件,請求法院判戶所換發不含相關資訊的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指出,陳不符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免列印相片規定,且父母姓名等項目是戶籍法規定辨識個人身分用,效用及於全國,戶所沒有變更身分證項目的權限;現行規定若不申領身分證並無處罰,只要未涉及變造、偽造,自行遮蔽身分證部分項目也不違法,陳若認為某些項目侵害隱私權,可自行隱蔽後使用。
 
北高行認定,父母、配偶姓名固然可供辨識身分,但屬間接資訊,且揭露配偶全名會對配偶資訊隱私權造成不利影響,役別則與辨識身分無關,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一律列載,違反比例原則,不符戶籍法授權意旨,過度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
 
至於照片、出生日期、出生地和戶籍地址,法院認為屬辨識身分正確性的必要項目,並無違反比例原則,符合戶籍法授權,與辨識身分公益目的相關,判戶政事務所應核發不含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的身分證。
 
內政部指出,戶籍法第五52授權訂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該辦法第八條規定,身分證記載項目包括姓名、統一編號及其條碼、出生日期、相片、發證日期、性別、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役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空白證編號、膠膜號共十四項,均涉身分認定。
 
內政部舉例,父母姓名欄用以證明親子關係、配偶欄是證明夫妻關係,役別欄為公司行號應徵人員時須了解應徵者服役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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