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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同1人檢舉 8天34張罰單共逾3萬 騎士指不符比例原則 法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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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
 
台中市吳姓男騎士在8天期間出現34次違規行為,遭人錄影檢舉,警方依影片內容開出34張罰單、合計3萬2500元罰鍰,吳男主張全部罰單均為同一民眾短時間惡意跟蹤連續舉發,不符「比例原則」;但法官認為,原處分目的之正當性、手段之必要性及限制之妥當性,均符合比例原則,駁回吳男之訴。
 
裁決書指出,吳男在2023年1月1日、8日、9日、13日、14日、16日、17日、18日,因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行駛道路手持使用行動電話、紅燈右轉、闖紅燈、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等違規,遭民眾檢舉,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34張罰單,計開罰3萬2500元。
 
 

 

台中市吳姓男騎士接連收到34張罰單,挨罰3萬2500元,吳主張為同一人惡意跟蹤舉發,不符「比例原則」,被法官駁回。(王煌忠攝)

台中市吳姓男騎士接連收到34張罰單,挨罰3萬2500元,吳主張為同一人惡意跟蹤舉發,不符「比例原則」,被法官駁回。(王煌忠攝)

 

 
吳男不服裁罰提行政訴訟,主張全部罰單為同一民眾短時間惡意跟蹤連續舉發,考量「相距6公里以上、相隔6分鐘以上」之比例原則,舉發間隔過於密集,雖可達管制交通目的,但可能發生處罰過當的情形,反而不符必要性之檢驗,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撤銷超出7日檢舉期間罰單。
 
法官審理,原處分得連續舉發及裁罰,目的之正當性、手段之必要性及限制之妥當性均符合比例原則,吳男主張不符合比例原則,顯然是誤解法律規定,並不足採。
 
另法官經查,民眾檢舉日期都在吳男違規行為終了日起未逾7日,既為民眾得檢舉之違規行為,且檢舉人亦於違規行為終了日起7日內具名檢舉,並敘明違規事實及影像資料,復經舉發機關查證後認違規事實明確,舉發程序自屬合法,判吳男之訴駁回。
 
王煌忠∕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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