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林伯驊╱即時報導
藝人孫鵬與狄鶯的獨子孫安佐今年3月在美國被控「非美國公民持武罪」,傳出確定提前至11月19日宣判,有望宣判後遣返。不過南部地區資深檢察官說,孫所犯的罪在台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在美若沒服刑,依我國刑法第7條,返台後理論上需接受我國司法程序,檢、警、調仍能分案偵辦、起訴。
資深檢察官說,我國刑法第7條規定,國民在國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罪,仍能適用我國刑法;孫安佐據指出涉嫌持有大批槍彈,於美國開庭認罪協商後,僅被起訴持有彈藥部分,但已違反我國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孫安佐(左)返台路迢迢。 圖/摘自臉書
「理論上,孫安佐返台仍可以辦他」資深檢察官表示,司法機關應能透過「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等國際司法互助,向美方取得孫的犯罪事證,孫安佐住居地所管轄的檢警調單位,就能分案偵辦、起訴,孫安佐恐再面臨一次司法程序。
不過,若孫安佐遭美國司法判刑,入獄執行,如果美國與我國雙方同意、剩餘刑期1年以上,可能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回來台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