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河名、丘采薇/台北報導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昨天投票,罷昌案未通過,主要是去年十一月廿九日修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昨天投票,罷昌案未通過,主要是去年十一月廿九日修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在該次修法之前,選罷法的罷免門檻更高,必須通過「雙二一」門檻,即投票率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票也要超過有效票二分之一。
不過,去年修法時,時代力量認為「不應有門檻」,只要簡單多數,即同意罷免的票數高於不同意的票數,罷免就算通過;當時條文還一度保留協商。
立法院最後通過三讀的條文,仍採用民進黨立委高志鵬版本,即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