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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再出招!預售屋「延遲完工」未改善最高罰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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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賴心怡/綜合報導
 
日前有民眾反映部分預售屋延後2年交屋,建商只願無息退還已繳價款或無條件等候交屋。內政部表示,建商這種作法已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興建預售屋建案如有發生超過完工期限但未完工之情形,應依規定給付買方遲延利息;又如超過3個月仍未完工,買方並可主張解除契約,賣方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內政部說明,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已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以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
 
 
內政部表示,民眾如遇有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同時提醒建商應確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履行契約,如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予買方,縣市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並可依第58條規定處最高150萬元罰鍰。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預售屋換約不須申報及揭露交易資訊,內政部地政司官員作出明確解釋;另外預售屋銷售上,建商、代銷業者可先訂定假契約拉抬價格,完成實價登錄後再解除契約,利用實價登錄資訊哄抬價格,對此地政司也有嚴密防堵機制。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建商在興建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又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內政部表示,民眾如遇有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提醒建商應確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履行契約,如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予買方,縣市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並可依第58條規定處最高1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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