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文博/台南報導
中古屋凶宅買賣糾紛又一樁,張姓男子透過仲介在台南買到一間310萬元的公寓,卻發現公寓露台曾經有人自殺,向法院提出請求減少價金46萬餘元之訴,一審原本勝訴,但二審法官卻發現已逾6個月的除斥期,改判敗訴,且不得再上訴。
中古屋買賣糾紛又一樁,屋主買到房屋後才發現是間凶宅,向法院上訴,卻發現已逾期6個月的除斥期,改判敗訴且不得上訴。此圖為情境照。(圖/好房資料中心)
張男在民國99年12月間,透過吳姓女仲介與王姓屋主的代理人葉某洽談購屋,且在100年3月交屋。張某指控,完成交易的同年4月間,他始被鄰居告知,房子曾在94年間發生自殺墜樓的命案,向台南地院提出請求減少價金的損害賠償之訴,一審法官判決張某勝訴,將賠償金減低至46萬5000元。但屋主王某不服,認為張某提出請求減少價金之訴的時間點已逾6個月的除斥期,遂向台南高分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官調查後,也認定張某的瑕疵擔保減價請求權,已逾6個月除斥期間而消滅,改判張某敗訴,且全案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