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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要申報了 多項法令及申報表單更新

#房地合一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報稅 #理財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來臨,今年報稅重點在於多項法令及申報表單更新,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天舉辦「最新稅務法令更新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變動與注意事項」研討會,協助企業快速掌握申報重點,降低申報錯誤風險;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則分享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B2C)課稅新規上路之應注意事項。

營所稅申報日即將來臨(圖/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因網路科技革新,銷售交易由實體通路移轉至網路、乃至行動裝置等,形成跨國交易行為,為因應時代變革及掌握實質稅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之新規定於去年底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告,今年5月1日即將施行。

新規將取消購買國外勞務未滿新台幣3千元免繳營業稅的規定、新增跨境電商年銷售額逾新台幣48萬者,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在台申請稅籍登記,依規定繳交營業稅,並對未於規定期間內代理申報繳稅之代理人處以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課長金世仰指出,過往對網路交易行為規範是依據2005年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但現在透過網路購買數位音樂、手機遊戲或社群軟體貼圖等無形勞務的行為已經相當普遍,因此新增修條文在於因應新式交易模式,加強跨境電商銷售無形電子勞務給我國境內一般消費者的繳稅依據,避免稅基流失,並營造公平競爭的租稅環境。

此外,配合相關法規修訂,今年度企業於申報時應留意幾項變動。其中一項是針對企業「捐贈」,增列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3規定,企業透過合規的機關、團體對行政院公告的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的捐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並可回溯至2015年8月6日起適用。

修法可回溯適用的原因在於政府為貫徹立法意旨,協助受災戶儘速重建家園,過往的重大災變如2015年8月6日蘇迪勒颱風來襲,及2016年2月6日發生的台南大地震,均造成相當重大的生命及財產損失。因此在修訂災害防救法時,明文訂定了回溯適用條款。

再者,因應全球反避稅浪潮,我國已通過所得稅法「受控外國公司(CFC)」和「實際管理處所(PEM)」等反避稅條款,預計最快將於2018年起實施,值得企業持續留意。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指出,該法案未生效前,海外公司可將盈餘保留於CFC而不需繳交所得稅;實施後,CFC之營利事業股東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楊建華表示,實際管理處所(PEM)則是認定只要符合營利事業的重大決策經營管理、帳簿製作及保存地,以及實際經營地點皆在台灣,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因此待此法規上路後,只要BVI控股公司符合PEM的規範,就視為台灣公司,有納稅義務,對於有跨國營業據點之企業,應視公司情況及早調整因應。 獎勵企業投入研發的「產業創新條例」已修正多項,提供企業更多租稅優惠選擇。

包括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二擇一、研發支出費用加倍減除,以及智財權作價入股延緩繳稅或緩課所得稅等,優惠期間均自2016年元旦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不過,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林志翔提醒,企業須留意各項租稅優惠未必能同時抵減,應留意申報規則。

為鼓勵中小企業加薪,「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也有修正,當企業在景氣疲弱時不因法定基本工資調高而替基層員工加薪,在員工薪資費用130%限度內,可減除當年度所得額,此階段優惠適用期間自2016年元旦至今年12月31日止。

房地合一稅2016年元旦上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關於銷售房地之規定同時落日。但由於二法關於房地銷售時間點規範不同,有重複課稅之虞。林志翔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是依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認定;奢侈稅則以訂定銷售契約日判斷,因此可能會有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時,同時符合課徵房地合一稅與奢侈稅的情形。

舉例來說,某甲在2015年1月購入房地,2015年12月與某乙訂銷售契約,房地在2016年1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某甲可能同時被課徵奢侈稅及房地合一稅。不過,財政部已對此認為,納稅義務人只需要繳納房地合一稅,不須繳納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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