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林莉/台北報導
勞動部25日發布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除「雇主辦理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相關義務」將於8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27日起生效。修法明定,雇主不得拒絕辦理勞工自願提繳之申報及代收代繳,未依規定繳納者將加徵滯納金;同時放寬退休金請領彈性,勞工如誤選為按月領取,得於首次撥付入帳後30日內改為一次領。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黃維琛指出,少數事業單位以行政作業繁瑣為由,拒絕協助勞工辦理自願提繳退休金,現行規範缺乏具體罰則,導致勞工權益受損。這次修正明定,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自願提繳的申報與代收代繳義務,若經勞保局開單通知後仍未於期限內繳納,將按應繳金額每日加徵3%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應繳金額一倍為止,逾期未繳者,滯納金將持續累計。

退休金請領制度方面,黃維琛表示,勞退新制實施僅20餘年,不少勞工帳戶累積金額仍有限,若誤選月退休金,實際每月僅能領取數千元,反而降低資金運用彈性。考量訴願實務中屢見勞工因不諳規定或填表疏失而誤選給付方式,此次增訂「30日修改期」,提供一次修正機會,兼顧制度彈性與保障。
其餘修正內容亦同步強化勞工權益,包括未成年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求退休金的10年時效,改自成年日起算;退休金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保障範圍,擴及遺屬與指定請領人等,並提升勞工退休金的實質保障。
黃維琛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內容與1月預告版本內容大方向並未變動,僅依照法規會意見,就法制作業用語及格式進行文字性調整;至於修正進度較原預告時程延後,他說,主要因法規委員會審議過程適逢2月底連續假期,致整體作業時程略有遞延。
原文出處 【勞退月領改一次領 增30日修改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