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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領月退 新增猶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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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因應超高齡社會,勞動部昨(20)日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完善自願提繳機制、提升退休金請領保障,並強化雇主法遵義務。其中針對原本請領月退休金民眾,新增「猶豫期」,可在首次撥付入帳日起30日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據統計,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強制提繳規定的事業單位約有60萬餘家,勞工人數約783萬餘人,而擁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人數達1,310萬餘人。勞工退休金已成勞工老年經濟重要保障。此次修正共五大重點。
 
 

 

因應超高齡社會,勞動部20日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完善自願提繳機制、提升退休金請領保障,並強化雇主法遵義務。聯合報系資料照
因應超高齡社會,勞動部20日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完善自願提繳機制、提升退休金請領保障,並強化雇主法遵義務。聯合報系資料照

 

 
首先,明定雇主不得拒絕申報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且不得拒絕代為收繳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違反者可處罰加徵滯納金。依照現行規定,滯納金開單後,雇主有繳交期限,期限過後將加徵滯納金每天3%,加到一倍為止。
 
其次,請領月退休金者,可於首次撥付入帳日起30日內的猶豫期,變更為一次退休金。第三,勞工未成年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請領退休金,可請求的十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第四,擴大勞工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權益。第五,明定欠繳退休金的事業單位如有變更負責人,欠繳期間之新、舊負責人均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勞動部指出,實務上發現,有少部分事業單位為節省行政作業,拒絕為勞工申報並繳納自願提繳退休金,但卻無相關罰則可督促雇主履行。
 
也曾發生部分勞工因不熟悉法令規定,或因企業行政作業問題,導致誤選月退休金而無調整機會;及未成年遺屬在成年後,才知道原本有權利可繼承親屬退休金,卻因已超過十年可請求期間,導致無從請領等問題。
 
為強化雇主法遵義務、明確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未成年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權益,勞動部研擬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預告期30日。
 
勞動部說明,希望透過本次修法,能精進勞工退休金法令與制度,強化雇主提繳退休金義務,並擴大保障勞工及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之權益與彈性,讓勞工老年經濟生活更為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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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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