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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鄰居「神經病」判無罪、免賠 法官:符合正常人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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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綜合報導

桃園李姓女子和詹姓鄰居不睦,2017年5月31日李邀朋友來家作客時,詹卻擋住電梯還拿手機朝他們攝錄、咆哮,嚇哭現場幼童,李脫口說了句「神經病」被詹提告公然侮辱,一審遭判罰8000元,二審改判李無罪,詹不罷休再提民事求償12萬元;法官認為,李當時反應符合常理,駁回詹請求。

民事庭法官認為,李是詹的樓下鄰居,雙方過去就曾因噪音問題起衝突,當天一早9點多,李接待朋友來作客,正要搭電梯時詹卻用身體強行擋住不讓電梯關門,並拿手機近距離拍攝、不斷咆哮,導致同行友人的小孩嚇哭。

而且雙方糾紛,過去警察、警衛多次到場,均認為噪音非出自李女住家,但詹仍主觀誤認,緊追不捨干擾對方,李既然親身經歷,身為受侵擾的直接相對人,基於受詹侵害脫口而出「神經病」,此舉符合正常理性之人的反應,難認有侮辱意思。

法官認為,李沒有侵害詹名譽權的行為,自然無需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詹請求無據予以駁回。

刑事部分,桃園地院一審認為,李辱罵詹的用語依一般社會通念有輕蔑、羞辱及貶低他人之意,已損及詹人格地位,實屬侮辱言語,且詹拿手機蒐證、質問等行為,難認有逾越私人蒐證必要程度,依公然侮辱罪判罰李8000元,得易服勞役8天。

李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法官直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更無要求一般人必須無條件、無限度容忍遭他人無端侵害、騷擾。

而且刑法尚且容許以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行為合法理由,排除行為違法性,更何況李女當時謹以言語說出遭詹近距拍攝、咆哮,受壓迫的感受,符合正常人反應。

高院認為,檢方僅能舉證李有口出神經病事實,卻不能證明有公然侮辱犯意,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李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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