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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排班擾民 勞動部:休、例日 可混搭

#政策 #一例一休 #排班 #勞動部

記者邱琮皓、呂雪彗/台北報導

「一例一休」上路,企業、社福團體、學校等單位反彈,認為排班彈性過度僵硬,不利人力調度,勞動部昨(12)日最新解釋,只要勞資雙方都同意,例假日、休息日可以在事先排班時,在周期間挪移調動,但是仍必須符合「不連續上班超過6天」的規定。

一例一休排班擾民,民怨四起(資料照片)


一例一休,兩份工作兼職人員如何計算新制規範的福利?圖為市府員工辦公示意圖,與新聞內容無關。(陳信翰攝)

此外勞基法新制上路,外界對於加班造成費用增加,甚至大考中心所提考試費用調漲等說法,行政院長林全昨指示勞動部與各部會建立合作機制,不當報導應及時澄清。「一例一休」上路沒多久,傳出不少行業醞釀喊漲,引發民怨。

林全昨在院會特別提醒,外界部分炒作與事實有落差,相關部會應注意所轄業務,是否有因對勞基法認知錯誤,或因回應媒體所提問題,做了不恰當回應,造成社會誤解勞基法修正,造成民眾許多不便,或者是沒有必要的價格上升,都應該即時反應。

針對休息日、例假日混搭,勞動部指出,一般固定周一至周五上班的企業,會與員工約定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日,但如果周日突然需要員工加班、又卡在例假日不得上班,這時候只要勞資協商後雙方同意,便可以事先挪移休息日與例假日,但不影響周間的上班。

另外,學校或社福團體,過去常在周日舉辦校慶或社慶,另在周間擇一日補假,一例一休上路後,同樣在勞資協商、雙方同意,也可以事先把工作日跟例假日在周期間挪移,將例假日從周日改約定在周間的任一天,而且不用再額外負擔加班費。

勞動部解釋,《勞基法》第36條所定的例假,意旨在合理中斷勞工的連續勞動,而例假的安排是以「每7天為一個週期,每1個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

邱琮皓、呂雪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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