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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買入國宅...5年後才完成移轉 免報房地合一稅?

#國宅 #移轉限制 #政策 #出售 #房地合一稅 #2016年 #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完成移轉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王先生電話詢問,「2011年間購入房產1戶,因前手受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的5年移轉限制,直到2016年間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目前想要出售,能否以交屋日作為取得日,免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人員說明,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產,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依據《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上以所取得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除非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但書規定的例外情形(例如繼承取得、參與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取得、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的取得等),才不以移轉登記日認定。
 

 

2011年買下房產1戶,因前手受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的5年移轉限制,直到2016年間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目前想要出售,能否以交屋日作為取得日,免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示意圖/pixabay
疫情關係加上打炒房政策,央行專家認為對於房市交易量恐會有衝擊,預期量應會下來。圖/pixabay

 

 
北區國稅局指出,王先生取得國宅的原因為買賣,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作為取得日,王先生既然是在2016年間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此外,對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2021年7月1日以後轉讓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出售人實際收取價金部分才是實質的成交價或收入,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的價款。
 
國稅局表示,出售人簽訂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成交價額,在出售時尚未支付全部價款,因此申報個人房屋土地所得稅時,成交價額以實際收取價金部分當作收入,成本以實際支付部分為主,未提示交易時的費用憑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規定,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有提示費用憑證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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