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小王和交往多年的女友準備步入婚姻,最近兩人打算一起出資,在高雄鳳山買一間新房當作未來的家。不過,小王聽朋友提到,若是共同買房,房屋和土地的登記方式不同,未來繳納的地價稅可能也會有不小差異,因此特地向稅務人員詢問,希望在買房前先搞清楚相關規定。
對此,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的「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必須在該地址辦理戶籍登記,且房屋不能出租,也不能作為營業用途。此外,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也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以小王的情況為例,如果小王和女友是以共同成家、共同理財為前提購買房屋與土地,並且土地與房屋都是兩人各持有二分之一產權,同時符合設籍、未出租及未作營業使用等條件,雙方就都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來課徵地價稅。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買房時土地登記在小王名下,而房屋登記在女友名下,由於男女朋友在法律上並不屬於親屬關係,因此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捐處也提醒,這項規定不只適用於男女朋友,像是兄弟姊妹等旁系親屬共同購買房屋和土地時,也會面臨相同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