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租屋供執業使用的業者要特別注意!財政部提醒,如果承租人依照租約約定,替房東負擔房屋稅、地價稅、扣繳稅款、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房屋火險與地震險保費,甚至是房屋修繕費等支出,這些代墊費用都算是租屋成本的一部分,稅務上會被視為租金收入,必須併入租金總額,一起計算並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果租約約定由房客代替房東繳納稅金,或支付房屋修繕、維護、擴建等原本應由房東負擔的費用,實際上都屬於房客為了取得房屋使用權所支付的代價。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不論是直接支付現金租金,還是幫房東支付各種費用,本質上都屬於租金的一部分,因此相關金額都必須納入租金給付總額,作為扣繳與申報的依據。
舉例來說,A地政士事務所在113年度向甲君承租辦公場所,雙方約定每月租金1萬5,000元,全年租金共18萬元。另外,房屋稅、地價稅及房屋火險等費用共1萬8,000元,也由事務所代為支付。
雖然事務所已將這些代墊費用列入帳務中的租金支出,但在申報扣(免)繳憑單時,卻只申報18萬元的租金收入,沒有將代墊的1萬8,000元一併計入,導致申報內容與規定不符,最後因扣(免)繳憑單申報錯誤而遭到處罰。
依照國稅局認定,該年度正確的租金給付總額應為19萬8,000元,而非18萬元。
國稅局提醒,執行業務所得者及其他所得業者等扣繳單位,如果依租約替房東支付稅金、保險費或其他相關費用,這些支出都屬於租賃房屋的對價,性質與支付租金相同。
因此,在辦理扣繳申報時,應將這些代墊費用一併計入租金總額,再據以計算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避免因漏報或少報而被補稅,甚至挨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