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很多人誤以為,遺產稅還沒繳清前,名下房產或股票都不能動,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手邊資金不足,需出售遺產繳稅,只要向國稅局申請並提供相當擔保,就可以在繳清稅款前,先辦理部分遺產的產權移轉。
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納稅人在尚未繳清遺產稅前,如有實際需要移轉部分遺產,例如出售資產換現金繳稅,可提出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的擔保品,經國稅局審查確認該擔保確實足以保障稅款徵收,且不影響後續課稅權益後,就會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讓民眾可以先完成資產移轉。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針對「相當擔保」有明確規定。例如黃金是按九折計算,經央行掛牌的外幣、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則按八折計算;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的公債,按面額計值;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等。
實務上,常見情況是遺產多為不動產或股票,但現金不足以繳納稅款。舉例來說,被繼承人小明(化名)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為320萬元,但遺產多為股票,缺乏現金,繼承人經協議後,決定先出售部分股票籌措稅金,並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擔保,向國稅局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最後順利完成股票出售並繳納遺產稅。
要特別注意的是,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並不會延長遺產稅的繳納期限。也就是說,即使已獲准先行移轉資產,納稅人仍須在原訂期限內完成繳稅,否則仍會面臨加徵滯納金、利息,甚至遭移送行政執行的風險。
國稅局建議,若繼承人發現遺產以資產為主、現金不足,應及早規劃資金安排,並儘速向國稅局申請擔保及相關程序,以免因時間壓力影響資產處分或產生額外稅負成本,制度設計提供一定彈性,讓民眾在資金調度上有空間,但前提仍是必須完成擔保程序,且準時繳納稅款,才能順利完成遺產處理。
原文出處 【遺產未完稅 移轉有條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