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邵心杰/綜合報導
台南余姓男子因工作須輪班,鄰居控訴他半夜開門、洗澡,播放音樂,噪音擾人,向環保局及警方檢舉,警方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鍰3千元。余喊冤年初已在窗戶、冷氣口加裝海綿隔音,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以環保局現場稽查未發現噪音,撤銷原處分,裁定不罰。
余說,因是輪班技術工,作息日夜顛倒、不固定,鄰居曾反應他回家開門及半夜洗澡聲音太大聲,所以今年年初將前後房間的窗戶及冷氣口,加黏高密度海綿隔音。他表示,未長時間製造噪音,也未曾接到環保局通知噪音檢測。
台南市警五分局據報後,查訪余宅隔壁的楊姓住戶及斜對面黃姓住戶,認他於去年10月13日在房屋播放重低音音響,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規定處罰鍰3千元。余不服處分,聲明異議。
台南簡易庭認為,黃於查訪時稱「有聽到重低音,半夜也有聽到,幾乎是放整天的。」,與楊所述「有聽到一點點聲音,但沒有很大聲。」並不相合。同時,依王姓檢舉人的詢問記錄,指環保局曾於同年5月9日至該房屋現場稽查,也未發現有重低音的噪音妨害安寧情形。
法官依職權向環保局查詢,該局回覆「稽查當時未聽到有播放重低音音樂產生噪音擾人情事。」,因難以認定余違法,除撤銷原處分外也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