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電力改革日台研究會日前邀請日本電業自由化政策顧問高橋洋,談電業自由化發展,他建議台灣若發展廠網分離,應將輸配電所有權分離。
電業法去年初通過,廠網分離要在六至九年內完成法人分離
電力事業可分發電、輸配電、售電三項,所謂廠網分離即是發電廠與電力網分開。高橋洋表示,電力自由化前,全球各國都認為由同一家公司經營管理是理所當然型態;電力自由化後,發電、售電部分已可進入自由競爭狀態,但在輸配電網部分,仍是獨占的狀況。
廠網分離可分三種包括所有權分離、法人分離、機能分離。所有權分離即一家公司掌控廠網、出售輸配電的業務獨立成另一家公司;法人分離是同一控股公司下,分別有發電、輸配電、售電子公司;機能分離則是不論所有權人、將機能分離,輸配電由獨立運用機構運用。
高橋洋指出,目前全球廠網分離的狀態,歐洲許多國家皆採取所有權分離,包括西班牙、比利時、義大利、瑞典、挪威、義大利、荷蘭等;美國採取機能分離;德國、日本、韓國則是採法人分離的作法,台灣在電業法修正後,也決定採法人分離。
「但法人分離恐造成競爭不完全的狀態」,高橋洋也舉例說,就像台灣的航空業,想像若所有台灣機場、機場管制中心都是華航所有,由華航來控制,等於華航會訂定與自己有利的原則與規則,可以想見不太會有競爭出現。
高橋洋說,為了避免這樣的情事發生,在日本的機場原則上都是政府所有,或是獨立、中立或第三企業所擁有,機場管制部分則由國土交通省的官員來負責。「也就是任何事業在推動自由化,基礎設施應該要是獨立的存在」。
「發電業者若要賺錢,必須將自己產生的電力透過輸配電網絡銷售,但在同一家公司掌握輸配電網絡之下,新加入的業者能否公平使用輸配電網成為重點」,高橋洋認為,發電、輸配電與售電都是由同一家公司來壟斷,恐不利新自由化的電力事業型態。
高橋洋說,德國、日本的電力公司都是民間企業,政府無法命令民間企業出售業務,只好採取妥協的方案,用控股方式來處理。而台灣不同比較幸運,電力公司屬國營企業,可以好好運用做到所有權分離,就像歐洲傳統電力公司大部分都是國營企業,只要國家命令就可以做到完全所有權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