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一秒之差,騎士避過刑責。戴姓男子騎機車行進時,蘇姓婦人牽著狗突然小跑步穿越馬路,他煞車不及撞死對方;法官根據監視器和鑑定報告,認定煞停時間約三秒,他只有不到二秒可反應,猝不及防、沒有過失判無罪。
法官認定反應時間不足,猝不及防、沒有過失判無罪。圖為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張聖奕╱攝影)
桃園地院調查,戴男二○一五年九月七日中午騎機車行經中壢區普義路,蘇婦突然牽著狗穿越馬路,他撞上對方,致蘇婦頭部重創,二天後過世,家屬控告他過失致死。
法院審理時,戴主張沒有過失,表示當天正常行駛,因路上車多,車速也不快,蘇婦原本牽狗在路邊散步,卻突然穿越馬路,他緊急煞車閃避仍無法煞停才撞上對方。
法官將事故送鑑定,公路總局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蘇婦突然小跑步穿越道路,是肇事原因。
法官勘驗監視器,看到戴時速約卅到四十公里,一秒鐘後,蘇婦突然從路旁轉向跨入路面,再下一秒就小跑步橫向穿越道路、戴向右閃避後撞到蘇女。
逢甲大學事故研究中心分割檢視錄影畫面,根據煞停時間計算,時速卅公里要二點六三秒,四十公里要三點零一秒,而被害人闖入車道,戴只有一點八四八秒反應、煞停,法官因此認定被害人轉向穿越馬路的突發舉動,讓戴猝不及防,無需負擔過失責任,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