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提醒,解約收取違約金,屬所得稅法的其他所得,記得要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與他人訂定買賣契約,因買方違約不買,而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收取違約金者,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的其他所得,應在收取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解約收取違約金,屬所得稅法的其他所得,記得要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好房網資料中心)
例如,甲君(買方)與乙君(賣方)訂定房地買賣契約,後因甲君反悔不買,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甲方應支付違約賠償金30萬元,惟乙君收取後漏未將該筆所得合併報繳當年度綜所稅,經國稅局查獲,假設乙君當年度綜所稅適用稅率為20%,則該筆漏報違約金除須補稅6萬元外,還須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計3萬元。
高雄國稅局指出,目前正值106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民眾如在申報年度有收取違約賠償金,屬其他所得,記得併入申報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