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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 投資產業放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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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經濟部10日發布《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修正版,境外資金若回台透過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從事實質投資(間接投資),按照新規定,投資計算方式將放寬,讓老創投公司也能達標法定門檻,有效提升投資產業效益。
 
境外資金回台透過創投做實質投資,根據母法規定,投資國內重要產業比率應在第3年度達到20%、第4年度達到50%。
 
境外資金投資產業放寬基準。中時報系資料照
境外資金投資產業放寬基準。
 
但資誠(PwC)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峰指出,過去計算基準是投資金額除以全部資本額或出資額,但創投紛紛反映,按照其標準,只有新創投較容易達標,因老創投的資本額已經很龐大,反而變成投資障礙。
 
因應投資人困擾,經濟部調整計算基準為「新增實收資本額加計股本溢價」,比率計算等同新設創投,解決創投的痛點。
 
舉例來說,老創投A既有資本額100萬元,而今年台商回台資金挹注A創投60萬元,其中30萬元投資於國內重要領域產業。修法前,母數為新增金額總資本額加上回台資金額度,計算比率為30/(100+60)=37.5%,未達50%門檻。
 
但現在經濟部修正函釋後,母數只有新增金額與股本溢價,A沒有股本溢價,因此計算比率改為30/60=50%,A可輕鬆達標。不過,林巨峰指出,雖然計算比率放寬,但創投仍要留意投資對象,例如創投事業適用專法後就不能再購買上市櫃股票、投資境外非上市櫃僅限25%。
 
此外經濟部修正函釋也訂定,創投事業不能投資台企老股,只能購買新股,以達到實質投資效果,而且創投所投資國內企業,不能購置不動產也不得再轉投資境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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