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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案二審被判有罪 馬英九已委律師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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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鄭媁、賴佩璇/台北報導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遭起訴,高院二審宣判馬英九有罪,處四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十二萬元,全案仍可上訴。馬英九卸任元首辦公室昨天表示,已委任律師,針對高等法院判決諸多疏漏及違法之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此外,柯建銘因關說案另外控告馬英九涉妨害秘密案部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與高院判馬英九無罪確定的事實相同,昨天予以不起訴。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馬英九卸任元首辦公室昨天表示,已委任律師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馬英九卸任元首辦公室昨天表示,已委任律師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馬辦昨天發布新聞稿強調,因本案關係總統一職如何履行憲法職務,上訴狀同時將請求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就本案開庭審理,進行言詞辯論。

馬辦指出,卷內資料顯示,時任閣揆江宜樺、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都曾證稱,二○一三年八月卅一日與馬英九會面,確有討論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的政治責任與去留問題。不過,高院判決書卻說「法務部長之去留,並非被告、江宜樺、羅智強等人當日討論議題」,顯見高院判決根本沒有詳閱卷證資料。

馬辦表示,司法關說妨害司法公正、斲傷司法威信,攸關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但高院判決竟認定,「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與公共利益無涉,且未說明為何司法關說既非屬國家重大事務,也無關公共利益。

馬辦抨擊,此一認定顯然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不僅與審理洩密案一審法官的認定截然不同,也無視人民對司法關說的厭惡,「除了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更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馬辦強調,「刑訴法」、「通保法」及「個資法」均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或有正當理由時,洩密並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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