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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購屋契約要先付訂金?消保官:限期改善否則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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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對於近期有媒體報導購屋紛爭頻傳,尤其以代銷公司或建設公司違規收取訂金才給予消費者契約審閱期一事最為嚴重,新竹縣消保官靳邦忠會同主管機關研議,違者將加倍罰款。
 
靳邦忠最近接獲多件購屋者投訴,指出有建設公司於竹北市的代銷建案,其銷售人員慫恿現場看屋者須當下「先佔位」訂購才能保住原有價位,並立刻由未具有合格證照之現場代銷人員,以訂購單方式鼓舞消費者先付10萬至20萬元簽約金或訂購金,表示已有購買誠意,才同意給空白契約書帶回審閱。
 
由於近日頻傳購屋紛爭,新竹縣政府消保官表示,將加倍罰款。圖/新竹縣政府提供
由於近日頻傳購屋紛爭,新竹縣政府消保官表示,將加倍罰款。圖/新竹縣政府提供
 
若消費者不願意購買,即予沒收預付訂金,如消費者欲個別磋商修改契約內容時,因契約書內已註明本契約(須經建設公司同意, 訂單方可成立),逕自片面以消費者難搞、意見太多為由拒絕簽訂後續契約,嚴重損害消費者權利。
 
消保官深入訪查後發現,該公司收受的訂金單據,均以建案名稱作為收款章,另為掩飾其先收訂金之事實並規避責任,於主契約中載明賣方銷售人員並無以先付訂金,始得將契約攜回審閱等情事;至於消費者購屋保留尾款部分,則是統一保留2萬元,而非總價的5%,消費者全無磋商空間,且公證費由消費者全數負擔等違規事實。
 
縣府8月20日及26日通知代銷公司負責主管到府陳述意見,除了否認有没收定金情事外,均已承認上情,並允諾立即改進。尤其針對無條件給付契約審閱期, 保留尾款比例,税規費分配標準等均願意遵守應記載事項之規定辦理,如再有違失願接受縣府以收受訂金金額3倍罰款之重罰。
 
靳邦忠提醒,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不得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也必須在簽約前提供購屋人至少5日審閱期。違反者,恐將開罰5萬至2500萬元,如不改善者,最高還可以罰到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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