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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保存誘因 歷史建築免徵房屋稅、地價稅

#歷史建築 #所有權人 #老舊 #地價稅 #房屋稅
中國時報記者黃婉婷/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28日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未來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期盼透過對所有權人的補償,提升保存獎勵誘因。
 
此修法源於新莊慈祐宮不服所有土地上的普安堂建物經新北市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提出行政救濟被駁回後,2020年5月聲請釋憲。司法院於2021年作成釋字第813號解釋指出,文資法對歷史建築土地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相當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文化部指出,去年4月25日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後,5月6日亦召開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討論會議,最終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時考量紀念建築所受限制與歷史建築相同,亦於修正草案一併納入。
 
草案修正重點包含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定著土地,原來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為容積移轉,以及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亦享有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租稅優惠。
 
文化部強調,文化資產保存已是國際趨勢,而國家保護文化資產,屬保護多元文化的一環,期盼透過修法,提高文化資產所有權人的獎勵、補償機制,促進文化資產保存,並藉由公私協力,共同守護國家無可替代的重要文化資產。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長陳濟民補充指出,目前古蹟申請容積轉移已有22例,未來若歷史建築也可移轉,相信案例會再增加。而現行公、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計1750餘處,其中屬私有者約700餘處,依草案得適用容積移轉及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優惠規定。
 
文化部指出,最初預估修法後稅損約達3.6億元,但後續因修法提供稅捐優惠,鼓勵民間投入資源、降低租稅成本,促進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將締造營業稅、綜所稅等約6億元的租稅收入,產生稅收淨效益約2.4億餘元,因此政府並無淨損失。
黃婉婷∕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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