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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時代補地價稅 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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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統一時代公司在高雄市前鎮區的25筆土地,原適用工業用地特別地價稅率,後因劃入高雄市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範圍,由工業區變更為「特倉二」改按一般地價稅率課稅,統一時代被補徵7,961萬元稅款,官司敗訴確定後還提再審,最高行政法院日前仍裁定上訴駁回,統一時代公司敗訴確定。

夢時代被補徵7,961萬元稅款,官司敗訴確定後還提再審,最高行政法院日前仍裁定上訴駁回,統一時代公司敗訴確定。(截取自維基百科)

專家建議,著眼於增值效益的買方,可密切關注高雄重大建設區與市中心商圈老舊公寓。(圖/引用自維基百科/2007年6月2日/小鄧)

地價稅的課徵及計算公式分一般用地稅率與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特別稅率為0.2%、工業用地特別稅率為1%;如果不是適用特別稅率,就屬於一般用地則分6級課徵地價稅,稅率按公式計算從1%到5.5%不等。

統一集團旗下統一時代公司(原名開南木業公司),在高雄市前鎮區興邦段有25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原編定為甲種工業區。

民國85年間,統一時代出租給力發貨櫃公司設置貨櫃儲放場使用為由,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獲准。

不過,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前鎮分處,在99年執行地價稅稅地清查時,發現這25筆土地已於88年12月20日由「甲種工業區」變更為「特倉二」,非屬工業區土地。

同時,原承租人力發公司已在92年10月30日,與統一時代終止租約並遷移該址,這批土地自91年起陸續分別出租予泓維等公司使用,該等承租人則都不是貨櫃倉儲業。

稅捐稽徵處於是在99年8月通知統一時代,該處核定自93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補徵94至98年的差額地價稅,合計7,961萬8,875元。

統一不服打起官司,但歷審法院都指出,這批土地既然在88年12月20日,經高雄市政府發布都市計畫,將土地使用分區由工業區變更編定為「特倉二」,而為高雄市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範圍,就已經不是按土地稅法核定的工業區。

法院判決指出,如果的使用編定不屬工業區,就沒有辦法適用工業用地稅率。因為,「倉儲批發業」經營的事項為貨物批發買賣,性質上為商業活動,而不屬於具有生產性的「工業」活動,自然不能被歸類為「工業」。

而土地主管機關准許「倉儲批發業」設立在「工業用地」內,只是考慮到目前臺灣地區土地資源稀少,「倉儲批發業」又須較大經營空間,所以將工業用土地對「倉儲批發業」開放,但不能因此反過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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