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入預售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屋並予以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該房地持有期間應自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不得將交屋前的預售房地持有期間併入計算。
臺北國稅局說明,由於預售房地與完工後的成屋為不同交易標的,個人若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地,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應以該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從取得日起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不得將預售房地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臺北國稅局舉例,A君於109年8月間與乙建設公司簽約,以總價900萬元購入新北市預售房地,該房地興建完成後於114年9月中旬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114年11月A君以1,300萬元出售。
而A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持有期間自109年8月起算」,因此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自行繳納稅額74萬元〔(成交價額1,300萬元-取得成本900萬元-移轉等費用30萬元)×20%〕。但經國稅局依相關規定,以A君取得該房地所有權登記日(114年9月中旬)起算,重新計算其持有期間未達2年,應按4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166.5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92.5萬元(166.5萬元-自行繳納稅額74萬元)。
臺北國稅局提醒,個人購入預售房地於交屋後出售,縱使建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預售房地延後交屋,也不影響以「登記日」作為房地持有期間起算點的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