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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交易難逃?他賣房「搞錯1件事」 遭補稅逾90萬元

#政策 #買預售屋 #房地合一稅制 #持有期間 #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預售房地持有期間 #45%稅率 #補稅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入預售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屋並予以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該房地持有期間應自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不得將交屋前的預售房地持有期間併入計算。
 
臺北國稅局說明,由於預售房地與完工後的成屋為不同交易標的,個人若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地,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應以該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從取得日起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不得將預售房地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買預售屋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屋並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該房地持有期間應自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不得將交屋前的預售房地持有期間併入計算。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對於近日諸多關於「可負擔住宅」政策的觀點,桃園市都發局江南志局長指出,多是錯誤的解讀,易誤導民眾,他也針對一一提出清楚說明。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臺北國稅局舉例,A君於109年8月間與乙建設公司簽約,以總價900萬元購入新北市預售房地,該房地興建完成後於114年9月中旬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114年11月A君以1,300萬元出售。
 
而A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持有期間自109年8月起算」,因此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自行繳納稅額74萬元〔(成交價額1,300萬元-取得成本900萬元-移轉等費用30萬元)×20%〕。但經國稅局依相關規定,以A君取得該房地所有權登記日(114年9月中旬)起算,重新計算其持有期間未達2年,應按4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166.5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92.5萬元(166.5萬元-自行繳納稅額74萬元)。
 
臺北國稅局提醒,個人購入預售房地於交屋後出售,縱使建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預售房地延後交屋,也不影響以「登記日」作為房地持有期間起算點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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