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在子女婚嫁時,贈與現金或其他財物作為結婚賀禮,是否須課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其子女價值100萬元以下的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也就是說,父母除了每人每年可適用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在子女結婚時,還可各自贈與100萬元婚嫁財物,且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
子女結婚,父親贈與女兒現金100萬元作為結婚賀禮,並於同年度再贈與244萬元助購屋,需要課徵贈與稅嗎?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例如甲君的女兒於114年10月完成結婚登記,甲君於同年9月贈與女兒現金100萬元作為結婚賀禮,並於11月再贈與244萬元協助購屋;而因100萬元屬於婚嫁贈與,所以不計入贈與總額。
至於後244萬元則可適用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因此甲君當年度贈與女兒共344萬元,仍無須繳納贈與稅;若甲君配偶也於同年度比照相同方式贈與女兒344萬元,亦可適用相同規定。
中區國稅局提醒,稽徵實務上考量民情風俗,父母於子女完成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所為的贈與,贈與人如主張屬婚嫁贈與,並檢附已完成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如戶籍謄本),即可認定為子女婚嫁時的贈與,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