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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建商合建分屋 他再出售搞錯「這件事」...補稅還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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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2016)1月1日以後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上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但若是出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的房地,該出售土地的取得日,為個人原取得合建前土地之日;其出售的房屋,以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取得日,至於房屋及土地的持有期間,都以該合建土地的持有期間為準。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小張於101年6月購買A地,107年8月與建商合建,於110年11月完工核發使用執照,小張分配取得B房屋,後來他於111年1月將分配取得的B房屋連同A地一起出售。
 
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如何認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國稅局說分明。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花敬群指出,目前現有的制度、履約保障機制,我們認為對於預售屋的要求不夠深與札實,因此內政部將加強履約保證專戶的保障。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因A地是在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屬於舊制土地交易所得,而B房屋是110年11月興建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分配取得,小張出售B房屋,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其持有期間從他購買A地的取得日101年6月起算,至甲君出售B房屋,於111年1月移轉登記給買受人為止,計9年7個月,但小張誤認該房屋也屬於舊制,因此未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
 
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若有出售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留意所得稅法規定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持有期間及適用新舊制等重要事項,並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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