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地產,如果持有房地期間有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裝修費),可包含於成本中來申報減除。
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列報減除裝修費,應有修繕(裝潢)事實,並檢附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等資料之收據)、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付款證明及修繕前後照片等相關憑證;若無修繕事實,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2月間出售其107年7月間取得的A房地,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列報裝修費320萬元,但僅檢附估價單,經該局函請甲君提示統一發票及給付證明等相關裝修事證,甲君表示發票已遺失且無法提示其他證明文件。
為求慎重,臺北國稅局進一步向裝修公司查得,該裝修案竟為承作甲君擔任負責人的乙公司所屬辦公室裝修工程,且裝修費用是由乙公司支付,因此國稅局認定甲君並沒有修繕事實、且以不實單據虛報可減除成本,所以剔除其裝修費320萬元,補徵稅額64萬元(320萬元×適用稅率20%),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臺北國稅局表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的單據虛報裝修費逃漏稅捐,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