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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呼吸中止症 高院仍裁幸福人壽前董座3.5億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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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公司133億元,去年被判28年徒刑、併科罰金9億元,創下掏空案判刑最重紀錄。鄧文聰以罹患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等理由請求交保,2月底高院裁准3.5億元交保,但最高法院3月16日撤銷,發回高院更裁。高等法院今仍認為鄧文聰提出3.5億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住處,於每日上午8至10時、下午7至9時之間,到敦化南路派出所報到。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以罹患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等理由請求交保

高院表示,鄧文聰造成幸福人壽公司巨額損失,危害國家金融秩序,羈押原因仍在。但鄧自2015年4月2日遭羈押後,多數證人已經交互詰問調查完畢,他患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容易因夜間缺氧造成心血管收縮猝死,符合輕度呼吸障礙;去年8月28日凌晨12時26分時,鄧曾因呼吸中止症發作致呼吸困難掙扎,同舍陳姓收容人發現後以呼吸器對準他口鼻並喚醒,才挽回一命。

高院向台北看守所調就醫紀錄,並向台大醫院、台北榮民函詢鄧文聰有無猝死可能。台北榮總回函「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患者有發生心因性猝死 (包含:心猝死、致死性心律不整、心跳停止、冠狀動脈心臟病、心肌梗塞) 的機會此類患者有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病更高」。

從醫院回函來看,高院雖不認為被告病情已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的情形,但他有再次發病可能,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與心血管疾病發生相關且可能導致猝死。

衡量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羈押時日、健康狀況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合議庭認為鄧如能提出相當金額的保證金,並輔以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定期向派出所報到等措施,足以替代羈押,且合乎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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