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蔡旻妤/台東報導
台東54歲李姓男子在女兒出生後,前後入獄近20年,出獄後因車禍全身癱瘓無法工作,提訴訟要求24歲女兒每月給他1萬元扶養費。台東地方法院認為,李男雖然目前癱瘓、名下無財產,處境堪憐,但在女兒成長過程中從未盡到扶養義務,駁回李男聲請。可抗告。
李男1999年9月自女兒出生後,同年底就因案入監服刑十多年;女兒上國中時,李男曾短暫出獄,但不久後又因案再度入監服刑。他出獄後,不幸因車禍造成全身癱瘓無法工作,他主張,因無工作收入,有受扶養必要,於是向法院請求裁定女兒每月給他1萬元扶養費。
女兒向法官表示,她出生後父親兩度入監服刑快20年,從小是阿姨和外婆扶養長大,父親未曾負過養育責任;出監後發生重大車禍,導致全身癱瘓無法行動,住在護理之家,但以此要求她扶養父親,顯然有失公平。
法官調查,李男目前全身癱瘓、在安康護理之家接受長期照顧,2021年全年度也僅有慈善事業捐贈的1萬5000元,名下沒有財產。
法官認為,在李女成長過程中,李男顯見不曾養育過女兒,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要求女兒對父親負扶養義務有失公平,依民法規定,免除李女所負的扶養義務,應駁回李男請求女兒給付扶養費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