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承攬工程,要留意開立發票的時間點。如屬於「工料全包」方式對外承包工程的包作業,依規定,應在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近期發現不少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在承攬工程,也就是傳統的小包等包商作業時,會漏開統一發票。國稅局指出,這類營業人都必須依規定,在工程合約內所載的每期工程款時,開立發票。
舉例來說,甲承包商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包工包料承攬乙君房屋裝修工程,合約載明乙君應依工程進度分三期給付工程款,乙君未依約按期付款,甲承包商因未收到工程款,而未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甲承包商違反規定,除追繳營業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國稅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若有承攬工程,均須依規定時限開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