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有民眾持二聯式發票到兌獎據點領獎,卻發現發票漏蓋專用章,國稅局輔導開立發票的公司改正,並依營業稅法開罰。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且除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的電子發票外,應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的統一發票專用章。
北區國稅局指出,近期有民眾拿著無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的二聯式發票收執聯,到據點兌領中獎獎金,被發現甲公司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在開立的統一發票加蓋專用章,確認違反規定。
國稅局輔導甲公司外,也依營業稅法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開罰1,500元到1.5萬元罰鍰,甲公司銷售額為36萬元,1%罰鍰為3,600元。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不得在原錯誤發票上塗改蓋章,也必須在誤開的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上註明「作廢」,黏貼在存根聯上,並在當期的發票明細表註明,未按規定辦理,可處最高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