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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差旅費抵稅 3要件

#理財 #政策 #國稅局 #員工差旅費 #抵稅
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員工差旅費若要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出差報告須詳細記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三要件,並備妥相關文件,證明與營業有關,才能認列。
 
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營所稅時,若要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必須與業務相關,並必須附上合法憑證才能抵稅。
員工差旅費抵稅3要件。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持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書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協議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出差旅費而言,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國內出差膳雜費(吃飯、雜費等開銷),營利事業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為每人每日新台幣700元,其他員工為600元;海外出差膳雜費則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認定。
 
國稅局舉例,像是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員工A君出差到日本、菲律賓等地的差旅費共350萬元,並提供電子機票、登機證、住宿憑證、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出差報告單等資料。
 
不過國稅局指出,因為公司提供的出差報告單中,僅簡略記載到當地拜訪客戶,並未詳細記載每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因此未能證明此趟出差與營業相關,最終調減旅費支出350萬元,補徵稅額70萬元(350萬元x20%)。
 
國稅局再舉例,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列報其他費用500萬元,依所提示相關資料,發現其中包含甲公司負責人購置其家庭用的自行車、洗衣機等費用共50萬元,依前揭規定不得認列為費用,因此調減其他費用50萬元,補稅10萬元(50萬元x20%)。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依規定備妥合法憑證及證明與營業相關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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