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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節電惹議 省電達人批「政府不敢承認缺電」

#政策 #節電 #用電 #省電

聯合報 記者高詩琴/台北報導

為讓用電大戶強制節電上路,能源局四月底預告修訂「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能源用戶應遵行節約能源規定」。不過,外界批評,這個辦法號稱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八條而來,根本是錯誤引用,應該是依據第十九條缺電條款,主要原因就是「政府不敢承認缺電現實」。

能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既有能源用戶,用戶的指定、使用能源設備之種類、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的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第十九條則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於能源供應不足時,得訂定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也被稱作「缺電條款」。

省電達人表示,很多用電大戶節能都已經做得很好,再減百分之五的空間其實不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省電達人表示,很多用電大戶節能都已經做得很好,再減百分之五的空間其實不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全台第一個認購綠電、長期推動節電活動的省電達人黃其君表示,政府現在這個辦法可以說是「齊頭式」處分,只要用電超過一千瓩以上就要再降百分之五,可是很多用電大戶都已經節能做得很好,再減百分之五的空間其實不大。

黃其君說,許多用電大戶其實都曾獲得能源局的節能標竿獎,例如中鋼、台積電、台化、裕隆汽車、億光電子等,可以說是「模範生」。但是現在政府可說是不管過去績效,一律管制,這只能用第十九條來管。

黃其君指出,能源局想依據第八條讓用電大戶強制節電,但根據第八條規定,產業的能源規範應是常態性、階段性的,而不是特殊季節限制的,「根本是錯誤使用」。

現在電力吃緊,政府想讓用電大戶節電,就應該援引第十九條,如今卻因為不敢承認缺電事實,而亂用法條。

經濟部能源局組長吳志偉表示回,能管法第八條第二項提到,能源用戶的節約能源規定,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因此,跟法務部門研究後,認為應該是可以適用第八條第二項。至於第十九條,是真的電力不足時才此用的條款,例如一旦進入限電準備「黑燈」的分區限電辦法,就是依據第十九條而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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