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個人簽署契約買入不動產需課印花稅、出售公司股票需負擔證交稅,但如果簽署契約後才取消交易,其稅負是依照簽約行為而課徵,即使取消交易,稅局也不會核退印花稅、證交稅等。
我國印花稅是「元老級」稅目,台灣在日據時期則依日本印紙稅法課徵,隨後由國民政府自行印製印花稅票據,目前我國針對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四種憑證仍繼續開徵印花稅,由買方負擔居多,近五年我國單年印花稅規模約為111~144億元。
至於證交稅為我國1965年所設置,主要是針對出售有價證券與債券交易課稅,出售有價證券適用千分之3證交稅;債券則為千分之1,但考量我國債券市場與企業籌資所需,債券類證交稅目前停徵至2026年底。近五年我國單年證交稅收規模約為900~2,754億元。
但官員指出,消費者購買不動產、賣家出售股票時,其訂定不動產、有價證券買賣契約書成立後,就必須分別課徵印花稅、證交稅,屬於憑證稅性質,即使因故解除契約或取消作廢,原已成立的稅捐債務也不會因此消滅。
另官員也表示,近期部分不動產買方、有價證券賣方碰到解約時,往往會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要求申請退還,惟該法規僅限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才能核退,國稅局往往會否准其退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