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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怕房子被偷賣!共有地處分門檻拉高至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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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唐主桂/綜合報導
 
共同持分的土地常因產權而產生糾紛,為保護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內政部19日修正「土地法」部分條文,未來要處分共同土地或建物,需有持分及人數皆超過2/3,且處分方式限於買賣,以減少爭議。
 
內政部表示,現行「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如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可以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但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
 
「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未來要處分共同土地或建物,需有持分及人數皆超過2/3。示意圖/取自photoAC持分土地可能會成為有心人士牟利的工具,有網友在論壇上提醒大家要注意。取自PhotoAC
 
在兼顧共有人權益前提下,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物有效利用之目的,內政部此次修正共有土地或建物多數決適用範圍等規定,例如,將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地的處分方式,限制只適用於買賣案件;且同意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若持分超過3/4,才不計算人數,以加強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財產權益。
 
另由於現行規定針對因天然流失而消滅的私有土地,於再次浮覆出來時,並未詳細規定所有權回復的方式,故這次也修法明定此類土地自回復原狀日起10年內,經證明為原有者,得向土地所在登記機關申請回復產權,倘若土地已為公用財產、移轉為私人所有,無法回復產權時,得改以金錢補償,以維護公共利益及民眾財產權保障。
 
此外,為釐清登記損害賠償的責任,避免第三人持偽造或變造登記證明文件,申請登記謀取不法利益,受損害的土地權利人因難以舉證,而處於不利地位。因此,這次修法明定登記賠償為推定過失責任,由地政機關負舉證責任,提出損害賠償責任是第三人或其他機關所致等反證,否則仍由地政機關賠償,以保護真正土地權利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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