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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坑洞害她跌骨折? 一審判國賠16萬 二審逆轉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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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姜姓女子在基隆市義三路停車後,稱踩到坑洞跌倒造成右腳蹠骨骨折,訴請國賠。一審判姜女勝訴,市府要賠近16萬元。市府不服上訴,二審認為姜女無法舉證因停車格前方坑洞跌倒受傷,請求國賠無據,原判決廢棄,改判市府免賠,全案確定。
 
姜女提告指出,去年6月間將車停在義三路旁停車格,下車後要走上騎樓時,踩到坑洞跌坐在地,右腳第5蹠骨骨折,治療到同年10月4日才能上班,請求市府賠償醫藥費1萬多元,薪資損失16萬8000元,精神損害賠償12萬元,合計30萬元。
 
姜姓女子在基隆市義三路停車後,稱踩到坑洞跌倒造成右腳蹠骨骨折,訴請國賠,二審逆轉改判市府免賠。圖/聯合報
 
市府抗辯,類似國賠事件應有報案紀錄、就醫紀錄或監視器等佐證,姜女均未提出,也未證明事故發生時確有將車停在停車格,行走動線也與去公司路線不符,可能是事發前在別處受傷。
 
一審基隆地院簡易庭傳喚當天和姜女見面的陳女證稱,當天看到姜女一跛一跛的,問她怎麼了,回答摔倒還是怎樣,沒有記得很清楚。法院調取病歷,得知姜女當晚確有就醫,認定姜女說法屬實,判市府應賠精神慰撫金、薪資損失和醫藥費共15萬9489元。
 
市府不服判決上訴,指姜女X光檢查顯示蹠骨骨折,就是民間俗稱的「翻船」,也可能是遭受外物大力撞擊造成。姜女應證明受傷與坑洞具因果關係,陳女在原審證述,僅能證明知道姜女受傷,不能證明姜女何時、何地、何故受傷。
 
二審基隆地院合議庭指出,姜女提出事故現場照片、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等卷證,足認曾受傷及就醫,但不足以證明確因坑洞跌倒受傷。姜女聲請傳喚陳女作證,也無從證明姜女跌倒與坑洞有何關連。
 
法官檢視停車格前方水泥鋪面僅有一小部分破損,且事發後姜女沒有報案,附近路口也無監視器拍下過程。姜女片面陳述不足以證明受傷與坑洞有因果關係,請求市府賠償15萬9489元無理由。市府指一審判決不當,請求廢棄改判有理由,改判市府免賠,全案不得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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