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曾健祐/綜合報導
台中市曾姓婦人騎機車輾到坑洞慘摔重傷,臥床需人全天候照顧,對大里區公所求償891萬多元。公所辯稱事發前一天才修補,因大雨出現坑洞,但法院查出,當時降雨未達無豪大雨等級,考量曾婦未注意前車狀況,應負7成責任,判大里區公所國賠124萬元。可上訴。
大里區公所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將持續加強道路養護。
曾婦主張,2022年2月24日早上7時騎車經台中市環中東路六段,路面有1個長、寬及深各3.1公尺、1.3公尺及10公分的坑洞,行經時車輛劇烈晃動,連人帶車摔落馬路,送醫腦出血、鎖骨骨折,全身多處擦挫傷。
曾婦控訴,大里區公所身為管理機關,未及時修補路面坑洞,顯未盡維護之責,就醫療、看護、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200萬元,共向公所求償891萬5930元。
大里區公所抗辯稱,在事發前一天2月23日修補道路,因23日豪雨及重車輾壓又造成坑洞,公所已盡管理義務而無管理欠缺,不需負國賠責任。
台中地院查,當年2月20日至24日,雖有降雨但尚未達大雨或豪雨等級,區公所辯稱因豪雨造成修補後出現坑洞,不予採信,該洞應是更早已存在。
法院認為,區公所未能及時修補,且周遭也無設置警告標誌及護欄,在道路管理上有欠缺,應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經計算相關醫療、勞動力減損等,認定曾婦得求償金額為415萬9663元。
法院根據行車事故鑑定,認曾婦騎車未注意前方路況失控摔車是肇事主因,道路鋪設未平整是次因,判定各應負擔7成、3成責任,計算後判大里區公所應給付124萬78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