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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建鐵架卻燒毀整間房子 北市府要賠1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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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7年前委託廠商拆除大直某公寓外牆的違建冷氣鐵架,未料拆除時火花引發大火,燒毀整間房屋,廖姓屋主憤而提國家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建管處應國賠121萬餘元,可上訴。
 
廖姓屋主提告主張,因4樓房屋主臥室鋁窗上裝有一台窗型冷氣,但屢遭3樓住戶抱怨冷氣滴水聲,便將冷氣拆除,搬至5樓暫時存放,鋁窗上仍留有支撐冷氣的支架,並用珍珠板封住冷氣孔。
 
她指出,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2013年接獲市民反映,鐵架有掉落之虞,市府並未通知她,便以違建之名,派廠商強制拆除鐵架,卸除時火花掉落屋內引燃塑膠衣櫥和珍珠板,瞬間大火燒毀房屋。
 
她認為,委託廠商員工已被判拘役60日定讞,而建管處在現場監督卻未依建築法備有安全消防器材,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要求賠償300萬餘元。
 
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抗辯,建管處具有法定職權可以拆除老舊鐵架,且本件到現場勘查後,認定鐵架老舊、懸掛石棉瓦板隨時可能掉落,當時正值颱風季節,有急迫、必要性拆除,因此即時拆除並無不法。
 
法官認為,受委託執行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執行職務時和公務員相同,且依照建管處和廠商間契約,認定廠商是受到建管處指揮,協助完成行政任務,並非獨立作業,也無法自行決定,認定廠商的行為效力直接歸屬於行政機關。
 
另依火災調查鑑定書,認為起火原因為施工不慎,燒焊火星掉落引燃周邊可燃物,而建管處在場指揮時,未注意現場環境,也未落實預防或適時使用消防滅火設備,因此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判決指出,廖姓屋主占用頂樓蓋加蓋還出租他人,因此擺放、裝潢物品不少,可燃物品增加,導致助長火勢向上竄燒入內,損害範圍擴大,認為廖姓屋主也有過失,應負4成責任,建管處仍應負擔6成賠償責任,判賠121萬14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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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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