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瓏山林後山埤段都更案 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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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瓏山林公司向台北市政府,申請捷運後山埤站旁土地的都更案,因當地李姓住戶等30人反對,台北市政府不准瓏山林申請的都更案,瓏山林因而打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瓏山林敗訴。

台北市政府不准瓏山林申請的都更案,瓏山林因而打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瓏山林敗訴。(好房資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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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2月29日,台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公告「變更臺北市遷建住宅基地都市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再於99年1月28日公告實施「99年修訂都市計畫暨劃定更新地區計畫」。

隨後,瓏山林以忠孝東路捷運後山埤附近某地號等146筆土地,位於市政府的都更計畫範圍內,因此在100年11月27日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舉辦公聽會,並於101年2月22日擬具「擬訂臺北市該地號等146筆土地都更事業計畫案」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報核。

不過,台北市政府以不合乎所公告的都更計畫等為由,在101年5月17日函復瓏山林,駁回其申請都更案。瓏山林不服,循序打起行政官司。

由於瓏山林所提出的都更案範圍,包括後山埤站附近101戶居民,法院認為瓏山林的都更案與當地居民權益重大,因此依法請該101戶居民參與本件訴訟。

依據法院的判決書,101名居民中有30人表達不同意瓏山林的都更案,只有鄭姓居民1人同意,另70名包括皇翔建設、臺北市劉為國公農田水利會及聯邦商銀等3個法人、67名個人都經法院合法通知,但並未在法庭傳喚時到場表明態度,也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法院指出,台北市政府以瓏山林申請報核的都市更新計畫,僅經私有土地面積52.77%、私有土地所有權人55.16%、私有合法建物面積52.08%、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61.45%的同意,未達都市更新條例所規定「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3/5,而且這3/5的所有權人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2/3」的同意比例。

北市府因此乃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駁回瓏山林的申請,法院認為,台北市政府行政處分完全合法。本都更事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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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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