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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來纜車重稅上身 業者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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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雄/新北市報導

台灣最老牌的烏來纜車,是交通工具還是遊樂設施?由於攸關一○%、每年上百萬元的娛樂稅,烏來育樂公司從八十八年後即對各期稅款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目前全案仍在各級法院審理中。

由「櫻花、瀑布、纜車」構成的美景,是民眾對烏來最鮮明印象。(圖/陳俊雄攝)

該公司表示,纜車通車卅多年後,八十八年從交通工具變遊樂設施並課處重稅,政府作法令人難以信服。由日籍技師近藤勇規畫、日本安全索道株式會社設計施工的烏來纜車,從五十六年八月通車營運迄今,與當地溫泉及櫻花共同形塑出民眾心目中最深刻的烏來印象。

原被交通部認定為「交通工具」的烏來纜車,卻在七十一年十二月間被交通部歸類為機械遊樂設施;八十八年精省後,交通部致函給行政院中部辦公室表示,烏來纜車屬吊纜式機械遊樂設施,財政部也自該年起開始對烏來纜車課徵一○%娛樂稅。

營運卅多後才被課徵娛樂稅,讓纜車所屬的烏來育樂公司相當不服氣,提出復查、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目前數個類似行政訴訟正在各級行政法院審理中。

傅莉莉說,目前國內有貓纜、九族文化村、日月潭、花蓮海洋公園等纜車,卻沒有完備的《纜車法》規範,相關纜車定位不明,政府無故變更纜車屬性,也讓業者難以適從。

傅莉莉強調,根據交通部九十七年函文指出,雲仙樂園所有的交走式空中纜車,符合交通部空中纜車興建營運注意事項第二點規模,應屬交通工具,非建築法所稱的機械遊樂設施。

她說,依從新原則,烏來纜車並非娛樂稅課稅對象。烏來育樂公司自八十八年起繳納半數的娛樂稅後,即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該公司針對去年七至十月的娛樂稅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後,再向新北地院提訴。

新北地院判決指出,烏來育樂公司及稅捐稽徵單位為了持續開徵烏來纜車各期娛樂稅而爭議不斷,但主管機關交通部並未變更之前認定的見解,財政部參酌交通部意見,自八十八年課徵娛樂稅,洵屬有據,再度駁回烏來育樂公司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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