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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訂搬家契約 屋主、業者互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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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王思云/整理報導

搬家時不管搬家或是屋主都怕被坑,要是搬家契約沒有明訂,發生糾紛恐怕只能對簿公堂。專家提醒,搬家前不妨先做足功課。

要是搬家契約沒有明訂,發生糾紛恐怕只能對簿公堂。(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陳佑婷/攝影)要是搬家契約沒有明訂,發生糾紛恐怕只能對簿公堂。(好房網News記者陳佑婷/攝影)

原以為家具都放妥當了,沒想到徐小姐開門一看,裡面家俱沒全部到位,有的還破損,整間屋子亂七八糟,根據TVBS新聞報導,徐小姐是透過網路找到搬家業者,她指出,先和業者相約見面估價,雙方最後約定,從板橋搬家到新莊以4,500元成交。

但搬家當天,業者又表示因東西太多必須加到6,000元,徐小姐也付了,然而,說好要把家具歸位,業者沒做到人就走了。對此,搬家業者則回應,徐小姐不老實,約定好只有箱子之類要搬,卻還多出東西來,因此才會漲價,且原本是約搬到1樓卻變成要搬到2樓。

避免糾紛發生,一定要明訂搬家契約,崔媽媽基金會提醒,要搬運的物品內容應該在清單上詳細列載,物品的數量、尺寸、貴重物品、特殊大型家具或超重物品數量也要註明,有些紙箱、環保箱、拆裝打包、窗型冷氣拆卸上架都可能是額外收費的項目,須事先向業者詢問。

簽約後若還有任何變動或想取消,最好要事先告知,崔媽媽基金會指出,要是臨時取消搬家,業者可以索取違約金(約定金額的10%),若是擔心當天業者遲到,簽訂契約時,消費者就可向業者訂立遲到賠償辦法(如遲一小時打9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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