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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費能不能報稅扣除?國稅局點出三大判斷關鍵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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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綜合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報稅季來臨,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想列報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要特別注意,只要該筆費用已經由保險理賠補償,無論是「實支實付型醫療險」還是「住院日額型保單」,都不能再列為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提醒,依照所得稅法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的列舉扣除額是為了保障納稅人因生病治療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但如果這些費用已經由保險公司支付,等於民眾沒有實際負擔,就不符合扣除的立法目的。

 

 

保險理賠過的醫藥費用不能報稅抵扣。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保險理賠過的醫藥費用不能報稅抵扣。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換句話說,納稅人如果申報醫藥費扣除額,必須確認三件事:第一,該費用是醫療性質;第二,該醫療機構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例如合格醫院);第三,申報金額須扣除保險公司已賠付的部分,只能列報自己實際支付、未獲理賠的費用。

 
舉例來說,甲君在113年間因病住院並至門診就醫,共支付醫療費60萬元(住院50萬元、門診10萬元)。但甲君有投保多項醫療險,保險公司合計理賠住院75萬元、門診5萬元。由於住院費用全數已獲理賠,這50萬元不能列為扣除;而門診費用部分僅獲理賠5萬元,則可申報剩下的5萬元未獲賠的部分為扣除額。
 
國稅局也提醒民眾,申報時可選擇「列舉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擇一從高適用,若有醫藥費支出記得詳加比對是否已有保險給付,以免重複扣除遭補稅或產生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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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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