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許維寧/台北報導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團體今召開記者會,高呼「離婚要件可放寬、弱勢配偶要保障」,指112年憲判字第4號後立院仍遲遲未修法,並要求放寬贍養費請求標準,保障婚姻中的經濟弱勢配偶;以及將退休金納入離婚剩餘財產請求分配範圍。
司改會性別司改專組副召集人李翎瑋表示,憲法法庭於112年做出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放寬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限制,並要求於兩年內完成修法,依規定今年三月就需完成。但截至目前,政院版草案仍未送立院排審;僅部分立委提出的修正草案完成一讀,但也未送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可見相關部門均未注意期限,已違反定期修法的要求。

李翎瑋表示,112年憲判字第4號擴大了離婚的自由,但立法部門須針對弱勢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供保障,必須就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以及離婚相關損害賠償制度進行檢討與修正,不能讓離婚更容易卻無相應配套。台灣一年約有2500件離婚裁判,逾期修法愈久,就是讓保障的空窗期愈長。
司改會副執行長李明洳則說,政院版草案於贍養費請求權一項上已有放寬,如贍養費請求要件不限於「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也增訂「離婚時就業能力、機會已減少者」,但較可惜的是,贍養費請求還是與再婚掛鉤,背後的邏輯是當事人還有其他人可接手扶養,就會消滅請求贍養費資格,但當事人是否再婚,不應成為否定其前一段婚姻犧牲奉獻、減損工作機會的理由。
李明洳表示,司改會主張贍養費請求要件應該區分為機會成本型和生活陷於困難型。前者類似於離婚時的補償,後者則是生活撫養的延伸,僅生活陷於困難型的請求權會因再婚消滅,但機會成本型則否。
婦女新知基金會倡議部主任王筱涵則說,婦團希望,退休金應納入離婚剩餘財產請求分配的範圍,在於剩餘財產分配必須討論勞動關係和家務分配,又家務多是無償,無法反應在薪資上。而現行法規中,僅軍公教退撫金可納入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其他如勞退等均不適用,年金規範不一致,應儘早透過修法處理。
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理事朱宜君也說,婦女新知、晚晴婦女協會已提出婦團版本的草案,希望就業能力或機會受減損,就可以請求贍養費,讓贍養費制度發揮補償功能;再者,離婚後也應合理分配職業年金。希望法務部、立法院應納入人民訴求、儘速完成修法,平衡雙方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