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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5年內分居3年可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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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黃婉婷/台北報導
 
民法規定婚姻破裂有責一方不准訴請裁判離婚,遭判決違憲,行政院會今拍板「民法」相關修法,增訂未來夫妻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並新增贍養費請求權時效為2年,養不活自己的人可減免,若「再婚」將不得請求前配偶支付贍養費,且修法可溯及既往。
 
法務部次長黃世杰補充,儘管贍養費規範有所調整、增訂,但與子女撫養費各自獨立,並無相關。
行政院20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其中新增贍養費相關規定,未來離婚後,贍養費領取人再婚,就不能再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不過對於小孩扶養費則不在此限。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行政院20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其中新增贍養費相關規定,未來離婚後,贍養費領取人再婚,就不能再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不過對於小孩扶養費則不在此限。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此次「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2條、新增5條,幅度不小,修法重點包括依照釋憲精神放寬離婚條件,並調整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等規定;另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草案明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針對離婚部分,草案刪除近年離婚訴訟上少有適用要件,包括「惡公婆凌虐、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逾3年」等事由;並參考國外立法例,新增「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未來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只須提出婚姻無法維持或實際已分居達3年的證據。
 
由於分居不見得是雙方合意,比如有一方惡意避不見面或離家出走,因此修法也給予法院裁量空間,若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後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贍養費部分,現行民法規定離婚無過失的一方,在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才能請求贍養費,被認為要件過於嚴格;修法放寬請求權,除了刪除無過失等限制,並新增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不過,若「被離婚」一方有虐待、不法侵害公婆、岳父母、小孩等行為,贍養費可能減少或免除;此外,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增訂收受贍養費一方若再婚或死亡,另一方即無須給付贍養費;草案也增訂贍養費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此外,有關子女撫養費,被撫養者順序,原本規定順序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草案考量兩者間關係皆緊密,有同等重要性,修正合併為「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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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黃婉婷/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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