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位於臺北市天母的大葉高島屋百貨,3年前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將原本5樓的停車場變為商場,但現在被爆出過程本不符合法規與相關程序,被外界質疑是京華城案翻版。對此,臺北市政府指出,大葉高島屋位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是依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於民國79年由開發單位大葉高島屋提出獎勵投資興建停車場的申請,依方案規定檢討三分之一總樓地板面積為商場使用,三分之二總樓地板面積為停車場,於民國83年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
臺北市政府說,本案於民國99年,大葉高島屋訴求,公設不應該全部計入商場,並爭取將5、6樓由停車場變為商場使用。因涉商場及公共設施樓地板面積計算疑義,經由市府於99年函請立法機關內政部解釋,經回文請檢具具體案例等相關資料,而大葉高島屋並未提供資料,因此市府未再續行函請內政部釋示,大葉高島屋也未再提出變更申請。

臺北市政府表示,民國110年,大葉高島屋重啟申請,此次提出12樓商場與5層停車場互換使用,經市府核准多目標使用項目調整,但大葉高島屋也未提出變更使照申請。
民國111年年初,大葉高島屋再度提出將5、6層樓變更商場的訴求,臺北市政府指出,因涉商場及公共設施樓地板面積計算疑義,仍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詢中央,期間中央民意代表於4月邀集中央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公共空間納入商場面積計算方式,結論為「請台北市政府審慎研議參採申請人,就原核准之總樓地板面積,檢討商場與停車場共同使用面積之計算方式」。
臺北市政府說明,大葉高島屋於111年4月29日掛件申辦變更使用執照,將公設以商場及停車場分別依三分之一及三分之二的面積比例調配,經本府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審視,該申請內容未變更多目標使用項目及各使用項目總樓地板面積(1/3商場、2/3停車場),符合商場總樓地板未超過1/3 的規定,因此同意大葉高島屋進行使用執照變更申請;北市建管處則在112年1月17日准許變更。市府重申,針對個案都秉持相同標準檢視,本案資料已爬梳清楚、核發變更使用執照有憑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