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生一次」相關規定,可申請適用10%優惠稅率核算土地增值稅,然而就有民眾好奇,如已申請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可否再申請適用10%優惠稅率?對此,台南市財稅局做出說明。
財稅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一生一屋」相關規定,仍可再申請適用10%優惠稅率: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財稅局也提醒,納稅人要特別留意上段第4點,如果土地上的自用住宅只有「成年子女」,但沒有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立戶籍,將無法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請民眾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