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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10%優惠不只一次!掌握「5關鍵」換屋再省百萬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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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生一次」相關規定,可申請適用10%優惠稅率核算土地增值稅,然而就有民眾好奇,如已申請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可否再申請適用10%優惠稅率?對此,台南市財稅局做出說明。
 
財稅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一生一屋」相關規定,仍可再申請適用10%優惠稅率:
土增稅10%優惠不只一次,滿足條件仍享有優惠稅率。圖/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攝
土增稅10%優惠不只一次,滿足條件仍享有優惠稅率。圖/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攝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財稅局也提醒,納稅人要特別留意上段第4點,如果土地上的自用住宅只有「成年子女」,但沒有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立戶籍,將無法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請民眾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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